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可否在税前列支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人身意外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此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商业保险费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针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2月发布公告称,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适用该项新的政策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时间,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是险种,仅限于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而其他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其他的商业保险费支出,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扣除的规定以前,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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